職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使員工宿舍保持良好、清潔、整齊的環境和秩序,保證員工宿舍的安全性及舒適性,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入住員工宿舍的員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集團公司或集團全資子公司未婚未育且在市區無住所的管理崗位員工;
2、公司認可的優秀員工,人品端正、愛崗敬業、努力上進者;
3、無傳染性疾病,無吸毒、賭博等不良嗜好;
4、能夠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宿舍設置管理員(正、副寢室長),監督管理一切宿舍內務,包括物品分配、組織清掃、保持整潔以及維持秩序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宿舍管理員應立刻通知管理部門:
1、違反宿舍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2、留宿異性、親友或同性朋友;
3、宿舍內有不法行為或火災發生;
4、員工身體不適以至重病,協助通知其親友并及時送醫就治;
5、發生其他特殊情況。
第四條 住宿員工應服從管理員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 員工宿舍發生的水費、電費等由管理部門統一交納;
第六條 房間清潔由住宿人輪流值日,廢物、垃圾等應集中傾倒于指定場所;
第七條 員工對所居住宿舍不得隨意改造或變更;
第八條 員工不得將宿舍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
第九條 住宿員工不得拒絕公司領導和管理部門對宿舍的視察;
第十條 住宿員工有責任維護宿舍所有器具設備,如器具設備由于疏于管理或惡意破壞而損壞,由損壞人負擔修理費或賠償費,并視情節輕重下發過失單處分;
第十一條 宿舍內不得使用或存放違禁物品;
第十二條 時刻保持室內衛生整潔、無異味;
第十三條 不得在宿舍床上吸煙,煙灰、煙蒂不得丟棄在地上;
第十四條 使用電視、電腦或打電話時,聲音不得過大,以免妨礙他人休息;
第十五條 宿舍不得留宿異性、親友或同性朋友;
第十六條 放在宿舍內的貴重物品,住宿人自己妥善保管,如有物品遺失,后果自理;
第十七條 個人原因引起的火災,查明原因后,由個人承擔,與公司無關;
第十八條 住宿人住宿宿舍期間,人身安全由自身負責,與公司無關;
第十九條 節約用水、用電,清洗完畢隨手關閉水龍頭,人走燈熄;
第二十條 不得于宿舍內聚餐、喝酒、賭博或從事其他不健康活動;
第二十一條 住宿員工發生下列行為之一,即應取消其住宿資格并呈報管理部門處理:
1、擅自留宿異性、親友或同性朋友;
2、在宿舍賭博、斗毆、酗酒或其他惡劣行為;
3、蓄意破壞宿舍配套物品或設施;
4、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者;
5、經常妨礙宿舍安寧、屢誡不改者。
6、有偷竊行為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必須按規定辦理宿舍退離手續,應于離職日起1天內搬離宿舍,未經批準不得留宿,如有特殊情況,交由工會處理;
第二十三條 住宿者遷出時應將床位、物品、抽屜等清理干凈,交還宿舍鑰匙及公配物品。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工會所有,發布之日起生效。